警史钩沉

秦汉时期治安官岗位大盘点

时间:2026-03-27 15:25  作者:创始人  点击:[76]0


《睡虎地秦简》藏着湖北最早的警政密码。

《睡虎地秦简》是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简,共1155枚,残片80枚。其内容很多都是秦律、律文答问解释和治狱文书程式等。其中,有大量史料涉及到湖北,为我们还原了秦汉时期的警政与侦查制度。


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》



从记载来看,秦汉时期的湖北,在全国一统的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下,其具有侦查职能的机构设置、 侦查人员配备及其职能上当与全国各地情况基本相同。秦汉时期警政不分,侦审不分,因此具有警政、 司法权的各级警政机构皆可认为具有侦查职能。各级行政长官皆具有侦审案件的职能。






郡:地方一级司法警政机构






郡为秦汉地方一级司法警政机构,是地方治安与侦审的核心层级。

· 郡守(太守):享有一郡最高司法权,兼具侦审案件职能。

· 郡尉:掌管一郡武装力量,主管防务、巡逻、搜查、缉捕盗贼,工作中含有大量侦审内容。

· 郡丞:作为郡守在警政事务上的助手,承担部分侦审职能。






县:初级司法警政机构






县是初级司法警政机构,直接承担辖区内治安维护与案件办理职责。

县尉:主要负责本县治安与捕盗,侦审职责突出。

县丞:辅佐县令审理狱案,承担较多侦查职责,负责勘查犯罪现场、封守财产、缉捕罪犯等工作,相关职责在《睡虎地秦简》《张家山汉简》中均有明确记载。






乡、亭、里:基层案件侦查承担者






秦汉时期,主要的案件侦查工作由基层官吏承担:

县廷:狱吏、令史

乡:游徼、里典

亭:亭长、求盗


《睡虎地秦简》中还多次记载,牢隶臣、隶臣妾等刑徒,也参与案件现场勘验、技术检验等侦查工作,是古代侦查工作中重要的专业辅助力量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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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 I 本文根据《湖北警察史》相关资料编辑撰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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